行权价格指的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在未来行权时购买股票的价格,行权价格与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是股权激励制度的关键所在,因此行权价格是否合理关系到整个股权激励计划的成败。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的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因为涉及公众股东的利益,所以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于股票:
为了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②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各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一般都要求行权价格要根据“公平价格”来确定。所谓“公平价格”指的是对股东和激励对象都公平的价格,一般有以下几种算法:
在公平价格确定之后,行权价格的确定有以下4种:
1、等现值法
等现值法也叫作平值法。行权价格等于当前股票的公平价格。这种行权价格相对比较适合股权激励的本意,也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的方法。行权价格等于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在价值是零,但是拥有时间价值。
2、现值有利法
现值有利法也叫作实值法。行权价格是当前股票价格的一个折扣,这种方法的激励力度是最大的。在行权价格小于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在价值是正的,而且还拥有时间价值。但是这种方法对股东是不利的,会稀释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而且对激励对象的约束也比较小,他们只要维持现有股价,就可以在股权激励到期的时候获得股权激励的收益。一般对于陷入困境、发展潜力不大的公司会采用这种方法。
3、现值不利法
现值不利法也叫作虚值法或溢价法。行权价格是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一个溢价,也就是行权价格高于当前股票的价格。这种行权价格对股东有利,而对激励对象不利。这种方法用得不多,只适用于那些公司盈利状况和成长性都很好的公司。
4、可变行权价格法
前3种方法确定的行权价格都是依据股权当前的市场价格确定的授予的时期不同,行权价可能差别很大,尤其是在公司公开上市前后所授予的股权。例如美国雅虎,公开上市前授予的股权的行权价一般在0.01-4.00美元之间,而上市之后的行权价则一般达到30.00美元以上,最高行权价为135.00美元。为了杜绝不科学、不合理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体现对股东和激励对象双方的公平,现在美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设置一个可变的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变化的参数主要约定为业绩的变化和同行业股票的变化。例如指数期权、可再定价期权、业绩加速股票期权、业绩生效期权的行权价格就是可变的。
可变行权价格其激励的逻辑是:激励对象的表现愈佳→其导致的特定财务指标增长愈快→其股权的行权价愈低→其股权市场价格与行权价的价差愈大→其获利愈多→其激励效果愈好。具体操作方法示例如下:
某公司在股权授予日,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情况确定甲经理的股权行权购买金额为80万元,同时约定业绩系数与公司净利润增长、甲经理考核成绩挂钩。期满后,公司的净利润同比增长了50%,甲经理考核为优秀,公司通过计算业绩系数定为0.4。此时公司股票的市价为14元,则计算行权价格为14÷(1 0.4)=10元,甲经理可行使的股权股数为80万元÷10元=8万股。甲经理此时如果行权,其收益为(14元-10元)×8 万股=32万元。通过此案例我们可看出:
可变行权价格法在确定激励对象未来应得股权时,不是确定其应得的股数,而是确定其可以购买股票的金额;期满时的行权价格是与约定的业绩指标挂钩的,业绩指标完成得越好,则行权时的行权价格越低,可行权的股权数量越多,获利也就越多。
这种方法不考虑行权前后的股价差异,因此完全排除了与业绩提升或下降无关的股价涨落因素,激励对象努力程度越高,股权收益也就越丰厚。这种计算行权价格方法的关键在于必须有一套科学的、合理的业绩评价标准来确定业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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